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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暂行)》的通知

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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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财经学院文件

财经〔2018〕2号

关于印发《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暂行)》的通知

院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与运行,学院《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暂行)》经2018年第3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经学院

2018年3月27日

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规则,促进其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程和学校章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保障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院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协调学术与行政关系,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和产生程序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或讲师(具有博士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不低于11人。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二)学术造诣高,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和民主选举等程序,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并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不低于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并向相关职能二级机构提出咨询要求;

(二)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和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规程,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学术委员会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由教务办主任担任。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免除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形象及声誉的;

(五)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第十三条学院下列事务,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院务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专业;

(二)审议、制定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及其它重大问题;

(三)评议、审批院级及申报的各类教科研项目;

(四)按有关规定对申报国家、地方政府及其他院级以上各项重大奖励的科研成果进行学术审查和推荐。

(五)筹划、组织、指导学院各类学术活动。

(六)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对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晋升及聘任工作提出建议。

(七)评议重点学科带头人、中青及骨干教师的推选人选,评审、推荐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八)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九)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院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做出院内最终裁定。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做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一定比例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审议事项须获得实际到会委员票数的1/2以上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8年3月起施行。








财经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