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经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深信院党〔2018〕46号关于印发《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财经学院学院党总支(下称“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学院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全面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学院行政领导班子,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工作。书记和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共同对学院承担工作责任。
第三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以下简称“书记”)是本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开展工作时要主动征求院长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财经学院院长(以下简称“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抓好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工作时要主动征求书记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支持学院党总支和书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基本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学院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研究制定本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学期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研究本学院改革、发展、安全、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四)研究本学院专业设置、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室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研究本学院机构设置调整、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事宜,并形成意见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或备案。
(六)研究本学院教职工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以及教职工考核、奖惩、评优评先、外出进修、攻读学位、公派出国出境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本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办学资源调配方案等事宜。
(八)研究确定本学院学术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的人员的组成和议事规则。
(九)研究本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学生奖励和处分、贫困生资助、心理健康教育、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等工作中的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十)研究本学院科技开发、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以及国际交流合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本学院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三)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九条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十条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党总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学院党总支纪检委员固定列席会议。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召集,会议由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受委托的书记主持。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一般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完整如实记录成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特别要详细记录提不同意见成员的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
党政联席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会议讨论情况、会议决议等。会议纪要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可在一定范围内发放、通报。
会议记录、会议材料与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学校党委将根据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在会前就党政联席会议需要决策的议题进行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会前要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论证或审议;对于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要通过一定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原则。每一议题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并将初步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参会人员充分发表个人明确意见,协商一致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出现分歧,无法协商一致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条件成熟时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学校党委和行政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八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十九条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集体领导中都肩负重要责任,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自觉发挥应有作用。既要防止对分管工作不负责任,事无巨细一律推给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又要防止不接受集体领导,重大问题不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擅自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分管工作成员缺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讨论其分管的议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一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的决定或决议,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决议对外表态。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因未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但未按议事规则议事,造成决策失误或出现重大问题的,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追究相应成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失误追究责任时,提出过明确反对意见的成员,原则上不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七章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五条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党政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推进情况。
第二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重新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汇报。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教职工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适用于财经学院党总支。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